QCVN 14:2018/BKHCN 由《内燃机润滑油国家技术法规》起草委员会编制,并由越南标准计量质量总局审核,依据越南科技部部长于2018年5月15日签发的第06/2018/TT-BKHCN号通告正式发布实施。
QCVN 14:2018/BKHCN 由内燃机润滑油国家技术法规起草委员会编制,并经越南标准计量质量总局审核通过,最终依据科技部第06/2018/TT-BKHCN号通告正式颁布实施。
下面,标准与质量发展研究院(ISSQ质量研究院)将为客户介绍有关 QCVN 14:2018 润滑油检测服务 的相关信息,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法规要求并选择具有信誉的检测机构。
凡在越南从事内燃机润滑油进口、生产、调配、零售及分销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通常均需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内燃机润滑油的运动粘度等级必须符合生产企业已公布的技术标准(如 SAE 粘度等级或相关国家标准、区域标准或国际标准)。用于润滑油调配的添加剂应符合安全、环保及健康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发动机或产品储存、运输及分销系统造成损害。
此外,在市场流通的内燃机润滑油必须符合现行标签管理规定。对于预包装润滑油,其包装标签应清晰易读,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牢固,不得出现脱落、破损或褪色。标签最低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明确适用发动机类型)、责任组织或个人名称及地址、产品原产地、体积或重量、技术特性(粘度等级及性能等级)、使用与储存说明以及安全警示信息。
对于在越南境内生产或调配的润滑油产品,应按照 方式5 实施合格认证(即对典型样品进行检测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评估;通过对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结合生产过程监督进行持续评估)。
若生产或调配企业未满足方式5的质量保证要求,则需采用 方式7(即对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并对产品批次进行符合性评估)。
依据 QCVN 14:2018/BKHCN 的要求,润滑油检测指标包括:运动粘度、水分含量、开口闪点、起泡性能/稳定性、钙含量(Ca)等。
从事内燃机润滑油进口、生产或调配的组织和个人,应按规定进行适用标准声明,且所声明标准不得与本技术法规相冲突。
同时,还需按照法规要求完成产品符合性声明程序。
依据2022年10月18日第1726/QĐ-TĐC号决定,被指定开展润滑油检测服务的机构之一是 标准与质量发展研究院(ISSQ质量研究院),企业可放心选择。
在专业能力方面,ISSQ质量研究院拥有长期从事检测工作的专家团队,具备丰富经验与专业技术能力,可在公开、透明、规范的基础上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服务。
在服务方面,ISSQ质量研究院因从信息接收至检测实施全过程的专业化服务而获得客户高度评价。认证费用与检测费用合理、经济,同时确保服务质量满足企业需求。
ISSQ质量研究院始终愿与企业携手,共同推动发展与国际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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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