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具:任何被设计或明确说明供16岁以下儿童在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或材料。
QCVN 3:2019/BKHCN技术法规规定了儿童玩具的安全要求、相应的测试方法以及对国内生产、进口和在市场流通的儿童玩具的质量管理要求。
质量不合格的儿童玩具在儿童接触时可能对健康造成多种安全隐患,对儿童的精神和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直接导致儿童受到外伤,或在使用过程中间接接触到有害化学物质。为了保护儿童健康,儿童玩具经营单位需注意以下新规定:
面对这种情况,越南科学技术部颁布了 QCVN 3:2019/BKHCN《国家儿童玩具安全技术法规》来管理此类产品。
根据国家技术法规 QCVN 03:2019/BKHCN,儿童玩具是指任何被设计或明确说明供16岁以下儿童在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或材料。
儿童玩具在投放市场前,对于国内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合格认证、发布合格公告,对于进口产品则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必须满足 QCVN 3:2019/BKHCN 认证规定中关于儿童玩具安全的要求。
不得经营、买卖无市场流通许可证的儿童玩具。
越南科学技术部2019年9月30日颁布的第09/2019/TT-BKHCN号通知,发布了国家儿童玩具技术法规 QCVN 3:2019/BKHCN,替代 QCVN 3:2009/BKHCN。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的儿童玩具,必须按照 QCVN 3:2019/BKHCN 进行合格认证和合格公告,按规定加贴合格标志和合格标签后,方可在市场流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 QCVN 3:2009/BKHCN 完成合格认证和公告、用于经营的进口/生产儿童玩具,仅允许流通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截至目前,各经营单位仅允许经营已按 QCVN 3:2019/BKHCN 发布合格公告并获得认证的儿童玩具,并且必须按规定加贴“CR”标志;不得经营已按 QCVN 3:2009/BKHCN 发布合格公告的儿童玩具。
若经营单位继续经营已按 QCVN 3:2009/BKHCN 发布合格公告的儿童玩具,将根据第119/2017/NĐ-CP号法令和第126/2012/NĐ-CP号法令的规定被行政处罚。
对儿童玩具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其质量符合随附的质量档案要求。
经营单位在经营儿童玩具时,需对以下基本事项进行管控:
检查标签、产品或“CR”标志上的 QCVN 编号信息,以确定所经营的儿童玩具已按照新法规(即 QCVN 3:2019/BKHCN)发布合格公告,并且不经营已按 QCVN 3:2009/BKHCN 发布合格公告的儿童玩具。
检查“CR”标志:“CR”标志应贴在产品、包装或儿童玩具标签上,包含以下信息:认证机构的缩写名称(可附带标识)、认证证书编号(其中儿童玩具的编号必须在认证证书的清单中)。
检查商品标签及标签上的信息,以确定标签是否符合规定:儿童玩具标签必须有越南语内容(进口商品必须有越南语附签),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商品名称;对商品负责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进口商品的组织、个人);商品原产地;其他内容:成分;技术参数;警示信息;使用说明;生产年份。
提供儿童玩具经营合格认证证书
经营单位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儿童玩具的合格认证证书(副本),并在销售场所保存;检查、核对商品标签信息、“CR”标志与相应儿童玩具合格认证证书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经营单位仅允许经营已按国家规定发布合格公告/已按照国家技术法规 QCVN 3:2019/BKHCN 进行质量检验、已按规定正确贴标和加贴“CR”标志,并与随附的相应儿童玩具合格认证证书相符的儿童玩具。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将按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以上是ISSQ质量研究院分享的关于国家技术法规 QCVN 3:2019/BKHCN《儿童玩具安全》新规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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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5月4日